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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争取金融业最大限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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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是立身之本,是立国之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个人失信,害及他人;企业失信,经营衰败;社会失信,人人自危;政府失信,权威不立,法制难行。当前,我市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直接阻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少中小企业为谋求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合同欺诈、虚假报表、价格陷阱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客户信任,从而导致融资环境恶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业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成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自律意识差。一是存在企业骗贷现象。有的企业采取编制虚假报表、虚构供销合同、虚增现金流量等方法,人为改善自身贷款条件,从银行骗取贷款,导致银行贷款出现坏账。二是有相当数量的新办企业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存在虚假出资问题。一些自有资金不足的投资人,为获取工商执照,采取向他人借款办理验资,验资合格后再将借款归还给出借人的方式骗取工商执照,导致企业先天不足,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二)中介机构监督职能缺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为客户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替客户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应该负有监督责任。而事实是,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但放弃了这一责任,而且主动帮助客户弄虚作假,向银行等部门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财务报表,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公众诚信意识有待提高。我市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普遍看淡。特别是一些农村居民,对诚实守信几乎没有概念,致使银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冒名顶替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给银行贷款造成潜在的损失风险。

  (四)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目前,我市掌握信用信息的部门较多——金融部门掌握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工商部门掌握企业的基础信息;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息;司法机关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违法信息。这些部门的信息数据库之间尚未进行有效衔接,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五)对失信行为惩罚机制缺失。由于我市目前尚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失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导致一些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没有丧失便利,而守法诚信者却在生产经营中减少了交易机会,提高了交易成本。

  二、加强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一是将市场主体守信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一票否决。二是充分发挥东港电台、电视台、《东港通讯》等媒体平台的舆论宣传作用,面向全社会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三是建立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大力宣传守信企业的典型事迹,并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逐步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四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的自律水平。五是制定中介机构行业诚信标准和行为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培养从业人员工爱岗敬业精神。

  (二)致力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加快整合市场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由政府牵头协调,整合公共服务、金融、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料,逐步建立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系统。二是加大信用信息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三是构建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一是在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资质认证、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日常监督等工作中,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内,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逐步扩大信用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功能齐全、守法经营,具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市场诚信的信息,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服务需求。

  (四)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一是通过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执照、限制经营能力、控制市场准入等措施,使产生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活动中失去便利,在生产经营中减少机会,提高其违法成本,直至使其名誉扫地,最终被市场淘汰。二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市场信用纪录中获取案件线索,追究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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